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内衣行业协会章程
(第三届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是“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内衣行业协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海区内的经营内衣服装生产的企业组成,是按“五自”(即组织自立、入会自愿、领导自选、经费自筹、会务自理)方针组织起来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,协助党和政府联系、沟通和团结广大内衣服装行业企业家,为发展生产,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繁荣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政治文明建设服务,为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,以及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联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南海区。
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直街1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1.加强内衣服装企业与政府的联系,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;
2.组织会员认真学习、积极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,开展“爱国、敬业、守法”的教育;
3.引导和协助会员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,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,努力提高经济效益;
4.创造条件,为会员提供经济、科技、法律等方面的信息服务,引介会员企业发展对内对外的经济合作;
5.组织会员外出参观、考察、学习,开展有益会员身心健康、增进友谊、促进经济发展的联谊活动;
6.发动会员积极参政议政,努力完成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任务;
7.动员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扶贫助困,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;
8.积极发展新会员,不断壮大会员队伍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凡在佛山市南海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,从事内衣服装及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产品生产、经营的企业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经本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1.提交入会申请书;
2.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议通过;
3.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.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协会活动、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
2.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3.向本会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;
4.向本会反映维护其合法权益,帮助解决困难的权利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
2.维护本会的整体声誉和合法权益;
3.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4.协助发展新会员。
5.按时交纳会费,会长30000元/年、副会长10000元/年,理事5000元/年,会员1000元/年。交费时间为每年四月份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长期(一年以上)不履行会员义务,不交纳会费,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由本会收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或重大违法乱纪之行为,经教育不改者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自动退会和取消会藉的会员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行使下列职权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;
2.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;
3.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三年一届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常设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
2.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3.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4.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方针和业务;
5.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。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6.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与秘书长聘任,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7.决定会员的吸收、处分或除名;
8.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9.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,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。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能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.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,并能热心地为本会事业服务;
3.身体健康,能保持正常工作;
4.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5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6.正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可由会长指定1-2名常务副会长。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为每届三年。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2.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;
3.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4.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;
2.加强和改进会员思想政治工作;
3.引导行业健康发展,规范行业管理;
4.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或会长委托的具体事务;
5.参与并决议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协助开展会务;
2.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;
3.出席理事会和会长会议;
4.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,由正副会长会议确定聘任:
1.名誉会长:正会长离任后可聘任为名誉会长;副会长离任后,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,经正、副会长会议商议同意后,也可聘任为名誉会长;
2.永远名誉会长:对本行业及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个人;
3.永远名誉会长单位:对本行业及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单位。
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会务工作的开展,设立如下职能部门:会员部、理财监察部、行业发展部、公关推广部、宣传文体部、电子商务部,由副会长兼任,各施其职。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.会员会费;
2.接受社会和会员捐赠;
3.政府部门的资助;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财会人员离任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除聘用的工作人员按劳务的需要付给报酬外,其余人员以业余的形式为本协会服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,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三十天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指导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